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,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林业局、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业专项资金,包括国债资金、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林业基金等指定用途的各专项资金。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外资项目资金。
第二章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
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实施主体法人负责制,县林业局财务股是县林业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,具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稽查。
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,坚持“专款专用、专帐管理”的原则。涉农资金实行“一卡通”。
第五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工程支出,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。
第六条 财务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相关验收资料,经项目施工单位申请,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;专项业务费按时间进度及时报帐。验收和报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,必须与工程及资金计划、实施方案、作业设计相符。
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:
1、修建楼堂馆所;
2、发放职工福利;
3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;
4、其他与单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不相符的支出。
第三章 林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
第八条 林业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,强化跟踪问效。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;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;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。
第九条 林业局通过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、专项工程管理制度、检查验收制度、责任追究制度,实现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和有效制约。
第十条 积极会同发改委、财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,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建设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跟踪。认真做好资金使用、项目进展等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,建立项目进展月报告制度。
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或预算的内容进行建设。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,提高建筑标准,虚报投资完成额,林业局责令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的,暂缓或停止拨款。
第十二条 对违规调整项目,改变专项资金用途;不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,擅自采购物资和进行工程建设的;财务管理混乱,造成项目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;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,项目单位截留、挪用项目资金的;项目单位弄虚作假,骗取国家资金,账外设立“小金库”的; 视其情节轻重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。